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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入会细则 会员名单
汕头市潮南区摄影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汕头市潮南区摄影协会,简称区摄协。是由本区专业摄影工作者和业务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全区性群众组织,是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是在本区文联的指导下工作。
第二条:汕头市潮南区摄影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宗旨是:团结本区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,促进摄影艺术交流,探索摄影艺术,为丰富潮南区文化艺术事业、为促进潮南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:区摄协的主管单位是潮南区文联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区民政局。区摄协接受主管单位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四条: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
第五条: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㈠ 拥护本会的章程;
㈡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对摄影有兴趣和热心;
㈢ 年龄在18周岁以上;
㈣ 在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掌握了一定摄影技艺者,可申请加入区摄协,经考核提交理事会通过合格者可成为本协会会员。
第六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作品二幅以上,大一寸近期相片和身体证复印件各一张;
㈡ 经理事会或授权的评审小组讨论通过;
㈢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七条: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㈠参加会内举行的各类集会,活动及发表自己的见解;
㈡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倡议,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;
㈢享有社团干部,社团积极分子的选举和被选举权;
㈣会员优秀作品有向协会外推荐,取得奖励的权利;
㈤向本会推荐会员;
㈥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八条:会员的义务:
㈠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服从本会的安排;
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,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㈢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类集会、活动,如有事须请假,由正副会长批准。不得无故缺席、迟到或早退,连续两年没有参加本会活动的,作自动退会处理。
㈣按规定缴纳会费,如连续两年无缴纳会费者,视为自动退会;
㈤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九条:本协会定期对会员工作表现进行评比,对优秀会员给予表扬及颁发证书等奖励。
第十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: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;
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;
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㈣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: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㈠ 具有较高的摄影水平,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,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;
㈡ 具有较强的责任感,有开拓进取精神;
㈢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,能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。
㈣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六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
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㈦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㈧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㈨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;
㈩聘请顾问、名誉会长;
⑾可独立开展健康有益,有利于协会发展的活动,但须向常务副会长告知;
⑿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:本会的会长,副会长,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㈠坚持党的路线,方针政策,政治素质好;
㈡有较强的领导能力、组织能力和责任感;
㈢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㈣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八条: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十九条: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㈢ 向理事会推荐副会长,秘书长;
㈣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条: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㈠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落实会长的指示和任务;
㈡ 在会长工作忙或因其他事情不能参加,主持时,常务副会长暂代行使会长责任,但事后应向会长汇报。
第二十一条: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㈡ 协调与其他各协会或部门开展工作;
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㈣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四章 业务范围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㈠积极支持,帮助,鼓励,组织我区摄影爱好者及团体的摄影创作活动;
㈡积极开展摄影艺术交流,提高摄影艺术水平;
㈢举办各类摄影展览和摄影比赛;
㈣编辑出版会刊,开展摄影培训活动和学术讲座,为本区摄影爱好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;
㈤开展国内外摄影交流活动,促进同国内外摄影组织和其他市区各摄影爱好者的友好交往。
第五章 资金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:本会经费来源
㈠ 会费;
㈡ 捐赠;
㈢ 政府资助;
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;
㈤ 利息;
㈥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,任何单位,个人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有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,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纪律
第二十九条:纪律是摄影协会对会员的行为规范及会内决议的规则,是维护协会团结、发展的保证,本会成员必须自觉共同遵守。
第三十条:会员应主动维护协会的集体利益,不能利用协会的名义、场地搞个人摄影创收或非法活动。
第三十一条:对于严重违反、破坏组织纪律,损公肥私,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,理事会将给予批评、警告或劝其退会的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:受退会处分者,协会有权收回其会员证,其行为责任自负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:本章程草案呈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。章程解释权归区摄协理事会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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